莆教[2008]中13号
关于同意福建省顺昌金桥学校在我市招生的通知
各县区(管委会)教育局(事务办):
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南平市教育局的要求,经研究,同意南平市的福建省顺昌金桥学校在我市招生20名。在各县(区)具体的招生数、志愿的填报、录取工作等由招生学校和有关县、区(管委会)教育局(事务办)协商确定,招生学校未征得县、区(管委会)教育局(事务办)同意不得在该县区招生,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得突破招生计划。
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
主题词:教育 招生 民办高中 通知
抄送:南平市教育局。
莆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